时间:2021-1-10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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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合作/小编_   为提供城镇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曲阜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位置范围:位于吴村镇吴村村村庄以南、以东、以西,府前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吴村镇吴村村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服务与公共管理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74号)公布的曲阜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二级区片每亩补偿6.6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曲阜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年6月4日至年6月7日由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清点确认,不再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确认。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曲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袁纯宝;联系

曲阜市人民政府

年6月3日

曲阜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曲征公告〔〕17号

为提供城镇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曲阜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位置范围:位于博学路以南,文昌路以东,曲阜市特殊教育学校以北,陵城镇红庙村、玄帝庙村土地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陵城镇红庙村民委员会、玄帝庙村村民委员会

  用途:科教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74号)公布的曲阜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一级区片每亩补偿7.2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曲阜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年6月12日至年6月16日由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清点确认,不再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确认。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曲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孔令刚;联系

曲阜市人民政府

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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